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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个汉字律师解读:地方政府的民办教育政策违法了吗(教师篇)?小学重

错的个汉字律师解读:地方的民办教育政策违法了吗(教师篇)?小学重

山东民办学校政策解读系列之一

最近针对基础教育、民办教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有些字,给民办教育,你虽然认识,特别是给民办教育的主管门带来了困惑,但却可能读不对。今天小编带来一读就错的116个汉字,甚至有些地方出台了与政策相违背的地方政策,老师、家长、同学们,为此,快来挑战一下你能读对多少!来源 | 日报微博、河南教育网络编辑 | 杨玲惠,我们从律师的角度解读一下跟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政策,首先解读的是关于 “民办学校师资”分。

一、法律对民办教育的基本态度

1、《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

解读:法律是各个委、各级要严格遵守的。在2021年9月1日刚刚公布的《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教育的态度是“各级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核心思想是依据法律“支持、规范”,其中支持在规范前面。

二、对公办师资支持民办学校的基本政策

1、《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 条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律师解读:这一条清晰说明,只要公办老师所在学校或上级机构同意,公办学校老师是可以在民办学校兼职的,是合法的。

2、《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门应当会同有关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律师解读:《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保证”教师在民办与公办之间的流动,《条例》中使用的“保证”一词,这意味着对教师在公办与民办之间流动是持力支持的态度。但是要完善管理制度,是要在制度的管理下,保证教师在公民办之间的流动合理,而不是杜绝。

3、《教育等八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2021年8月25日)

三、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

地方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律师解读:这个文件是2021年8月25日教育会同编办、发展委、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联合印发的,这文件也在网上被一些标题所利用,将文件的管辖范围扩为所有民办教育,从而在网上流行。

这个文件也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文件,以至于一些地方也依据此文件出台一些违背《民办教育法》及《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的民办教育的政策。

其实此文件是有特定前提及范围的,一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所以,如果不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的学校,就不在此文件的治理范围之内;同时,即使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如果不是义务教育的学校,如幼儿园、高中、职业教育学校等也不在此文件的治理范围。

所以,此文件中提到的“地方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仅限于同时符合“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两个条件的学校。此文件对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的效力于文件,即《民办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于《教育等八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四、山东对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的规定

1、《山东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2021年1月15日)

“15.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报酬。”

律师解读:《山东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是2021年1月15日山东委办公、办公印发的一个级文件。其中有一条,即15条涉及到了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的任教问题。

山东的规定为“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这一条的规定可以算作是对《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门应当会同有关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一个细化,即还可以流动,但是不能长期,如何是长期,也没有给出具体时限;但是此规定如果杜绝教师在公办与面板学校之间的流动,就违背了《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

综上所述,还是支持民办教育的,但是未来会在招生、办学、收费、教师流动方面出台相关的规范文件。

在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校方面,法律只是提到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公办教师支持民办教师的行为,但是并没有禁止。一些地方禁止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校的规定与行为,是违背山东与法律规定的。

一些地方利用《教育等八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的规定,扩化地理解政策,则是错误地理解了文件的治理对象与范围,这样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引起相关门的重视。

如果一些地方出台了违反法律的政策,受到侵害的相应民办学校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据法力争,甚至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纠正其犯的错误行为。

标签:民办教育 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 公办学校 教育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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